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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自由創業風氣盛行,尤其有一技之長的話更常見於正職工作外接案賺外快,不過若接案的收入達到一定標準,就要好好考慮登記公司行號的必要性囉!這邊就來跟大家分享幾個可以考量的切入點: 

1️⃣每月銷售額:依國稅局規定,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,且每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(銷售貨物)或4萬元(銷售勞務)者,應盡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。 

2️⃣客戶或營業需求: 

(1)客戶在意交易對象要有個企業主體,而不是個人 

(2)客戶有報稅需求需要開立發票 

(3)希望發展品牌、建立形象 

(4)有融資需求,希望以企業名義提出 

(5)要從國外代理商品,需要有企業主體讓國外廠商可查詢等 

當然設立公司行號後,相對也須面對一些成本的增加,例如:行政規費、稅務申報、辦公室費用或人事成本等;不過設立後就是合法經營,也更能建立管理的制度,因此是否需要設立公司行號或是該設立哪種組織,還是要依照每個創業者的營業需求與規模去做判斷喔! 

若實在不確定自己是否該辦理工商登記,或是在公司與行號之間不知如何抉擇,歡迎您可撥打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-589168,預約專業顧問幫您評估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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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某些大學或高職會開立技術進修班,企業指派員工去上課,取得學校收據,由企業直接付款給學校,請問有需要申報該學校所得嗎?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,該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。  該局說明,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,弱化資本、影響稅制公平,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(以下簡稱查核辦法)第5條規定,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:1者,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,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但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從成本,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,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:(1)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,000萬元以下;(2)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,均在400萬元以下;(3)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,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。  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之一,其106年度帳載關係人之利息支出600萬元,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為40億元、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1億元,其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之比率即為40:1,超過規定標準3: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額555萬元【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600萬元×(1-3/40)=555萬元】,於辦理106年度結算申報時,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,並依規定填載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。  該局提醒,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應注意列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,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,影響自身權益。資料來源: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
ACC711CEV55CE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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